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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技工黃○○、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案

法務部廉政署107115日新聞稿

      黃○○、王○○均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技工,辦理該處採購案之公文簽辦、驗收查驗及委外監造管理等業務,竟多次接受思○公司副總經理李○○招待至有女陪侍之酒店,以包庇該公司承攬水利處「文山區興隆路3段185巷等涵管改善工程委託監造工作」、「全市河濱公園疏散門及相關設備整件工程(第2標)」、「全市堤防美化工程(第4標)委託監造工作」等3件標案,未確實派員執行監造工作,使思○公司違背契約僅以「人頭報核」卻仍得請領款項。又王○○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與李○○,妨害偵查機關調查。

      另黃○○於辦理景美溪(萬芳交流道至萬芳路段)右岸堤防新建及河道整治工程-萬芳交流道至捷運橋段」採購案期間,明知本標案變更設計、工期檢討、結算等事項均為其職務,不得藉此收受廠商賄賂,竟於收取得標廠商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員工王○○及下游廠商茂○工程有限公司員工李○○交付之新臺幣25萬元賄款後,即於職務行使範圍內,踐履收受賄賂之職務上對價行為等業務。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黃○○、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分別處以並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