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認定之,並應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僑民列管。
二、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後,於出境前,應以電子傳輸方式將以下文件上傳至僑民役男申請出境文件審查平臺或以書面方式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
1.本人本國護照。
2.本人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
3.效期內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之前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於效期內者,免再上傳或提出。
4.返國前四個月內,入境僑居地之「護照戳章影本」、「入出境紀錄」或經「役齡男子本人使用過之交通票券」等足資證明該 期間內居住於僑居地之證明文件。但之前返國已上傳或提出且仍屬最近一次入境日前四個月內之文件,免再上傳或提出。
三、【具戶籍之僑民役男】屆滿183日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
1.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連續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2.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算,於任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 月三十一日)累計居住達一百八十三日。
四、具有僑民身分者,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2.本國及外國護照。(影印後即歸還)
3.切結書。(未具有外國國籍或未持有外國護照者須附)
4.在學證明、國外最高學歷教育程度切結書及畢業證書影本。(回台就學者須附)
五、下列情形所定期間,不列入居住期間計算:
1.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並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
2.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 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傳染病等原因, 致生非可歸責之居住期間,且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報請內政部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