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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雲林縣崙背鄉公所鄉長李○茂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

法務部廉政署107122日新聞稿

     

     李○茂為雲林縣崙背鄉鄉長,綜理崙背鄉自治事項及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等行政業務。李○茂與其胞弟李○功明知坐落雲林縣崙背鄉天后段0513-0000、0513-0004、0513-0005、0513-0006、0513-0007、0520-0000地號之土地及其上設有門牌號碼「雲林縣崙背鄉南陽村民主路38號」之建物係崙背鄉公所所有,渠等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得私人不法利益及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李○茂自民國100年9月起至105年8月止,違規提供前開建物予李○功及不知情之李○然無償居住,計李○功獲得相當於租金之不法利益共新臺幣(下同)15萬5,414元;另李○茂明知崙背鄉公所核銷費用之相關人員陷於錯誤,而以崙背鄉公所之公帑為李○功及李○然支付居住在前開建物內產生之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網路費等,李○茂卻未加以制止或防止,致崙背鄉公所如數撥付共48萬1,866元之金額,而使李○功詐得該不法利益。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106年10月26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