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及順應民眾對端正行政風氣,防制貪瀆舞弊,建立廉能政府之殷望,經由法務部研訂「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於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七月一日公佈施行。本室職掌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掌理事項如下:
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