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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維護機關安全,及順應民眾對端正行政風氣,防制貪瀆舞弊,建立廉能政府之殷望,經由法務部研訂「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於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同年七月一日公佈施行。本室職掌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掌理事項如下

項目圖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項目圖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項目圖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項目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項目圖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項目圖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項目圖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項目圖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項目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