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一、承辦人員:低收入戶承辦


二、聯絡電話:06-2110711#132


三、傳真電話:06-2210634


四、地  址:704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7號


五、受理申請單位:北區區公所社會課


六、服務內容說明: 
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家庭予以收容。


七、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萬4,230元)
(二) 動產:每人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三) 不動產:113年每戶不超過369萬元 (包含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應備文件: 
(一) 臺南市低收入戶及生活扶助調查表1份。
(二)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為含詳細記事之最新資料)(※申請時請告知戶政單位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省略;應計算人口範圍之人員如無法親自申請,委託他人辦理時須檢附委託書、身分證正本及私章)。
(三) 全戶之財產稅賦證明及最近一年之薪資證明(必要時提供勞、公、農、漁保等投保薪資證明)1份。
(四)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1份:申請人郵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學生證、服役或服刑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