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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2年「臺南市登革熱/屈公病防疫措施」自112年4月1日起實施 !

1.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條及第1項第6款。

2.公告事項重點:

  • 執行期間: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 裁罰基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本市公、私場所,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登革熱/屈公病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
  • 未主動清除者,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3000以上15000以下罰緩,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 詳細裁罰規定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