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條及第1項第6款。2.公告事項重點: 執行期間: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裁罰基準:依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本市公、私場所,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登革熱/屈公病病媒蚊及其他孳生源。 未主動清除者,依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3000以上15000以下罰緩,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詳細裁罰規定請參附件!
1.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條及第1項第6款。
2.公告事項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