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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衛生局有關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者外出奔喪或探視措施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降低民眾負擔及簡化行政流程,即日起調整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外出奔喪或探視措施,說明如下:

  • 申請外出奔喪或探視規範:
  1. 於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無症狀者,自第0天(含)起,可向地方政府衛生單位(臺南市衛生局防疫專線06-2880180)提出申請,並配合填寫『探視行程表』及『防疫檢核表』。
  2. 居家隔離及檢疫期間外出,經地方衛生局審核其資格且通過後(若是至醫院探病者,需取得探病醫院同意),並於外出當日快篩陰性,依核定行程表外出。外出時間為每日一次,每次4小時為原則(不含車程),且不得過夜。倘後續仍有外出需求,可再循前開程序提出申請。
  3. 居家隔離及檢疫者於自主防疫期間進入醫院探病者,依循醫院探病篩檢規定,探病者應出具探視當日採檢之陰性證明,不適用醫院探病管制之免除篩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