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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4月12日起,有關居家檢疫快篩規定新修正

  • 考量國際港埠現行試劑發放作業及Omicron變異株之潛伏期較短等病毒特性,爰檢疫期間第7天之快篩調整為第10天(檢疫期滿前)執行,即於檢疫期間第3、5、10天各進行一次快篩,檢疫期滿不再實施PCR採檢作業。
  • 針對已完成第7天快篩檢測者,請先以原提供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使用之快篩試劑執行檢疫第10天之快篩檢測,並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聯繫所在地之『衛生所』領取快篩試劑,完成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2次快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