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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須知

本須知攸關您及家人的權益,請詳細閱讀以下資料,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役男受徵召服兵役期間,役政機關對於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為生活扶助對象者,依法辦理各項生活扶助。
一、家屬範圍:指役男之配偶及民法第1114條與役男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前項家屬除配偶、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外,以役男服役前1年經戶籍登記持續為同戶生活者為限。
二、扶助條件:凡役男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依其收入區分為下列扶助等級:

  1. 甲級: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者。
  2. 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者。
  3. 丙級: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3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四、家庭財產限額:

  1. 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2. 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五、發放基準:
1、82年次以前及94年次以後出生徵集入營,於服役達1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

  • 甲級1口:21,390元。
  • 乙級1口:12,834元。
  • 丙級1口:6,417元。

2、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2個月以 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

      (1)役期4個月者:

          甲級1口:28,520元。

          乙級1口:17,112元

          丙級1口:8,556元。

      (2) 役期6個月者:

          甲級1口:42,780元。

          乙級1口:25,668元。

          丙級1口:12,834元

     (3) 役期10個月者:

          甲級1口:71,300元。

          乙級1口:42,780元。

          丙級1口:21,390元。

六、扶助口數計算方式:

  1. 一次安家費最高以4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得分別核發。
  2. 三節生活扶助金最高以4口為限;兄弟同屬役男者之計算如下:
    • 同戶生活者,或分戶無配偶或子女者,以一家計算,最高以六口為限。
    • 有配偶或子女且分戶者,依戶數分別計算,各戶最高以四口為限。
  3. 役男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不受前項口數計算限制。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節生活扶助金僅得由兄弟一人申領,不得重複。

七、請求複查時間:

  1. 役男家屬接到核定結果通知後,對於審查核定事項,認有不符事實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定機關請求複查。
  2. 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致需申請扶助或足以影響原核定扶助等級者,得檢具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或重新調查。
  3. 原於調查家況時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

八、家屬生活困難,需要辦理生活扶助:
是:請攜帶全戶最近1年各類所得及財產歸戶清單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辦理。
否:表示不需生活扶助經記錄有案之役男家屬,得於役男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期間內,提出重新調查家庭狀況;於役男退役或解除召集後,不得再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