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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

 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徵集入營前檢具國民身分證、印章、戶籍資料、畢業(休、退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另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