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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境內尚未完成申報納管之既有水井所有人補辦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公告,補申報期間自113年4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止(4個月)

( 一 ) 申報期間及對象 :
1 .補申報期間 , 自113年4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止(4個月)。
2 .補申報對象 , 除合法水井、已完成申報納管水井外 , 中華民國 99年8月4日前已鑿設之既有水井 (含使用中 、未使用 、已廢棄等 ) 均應向市府水利局申報 , 逾期不再受理。

3.複查作業:公告日起對已完成申報納管水井分年分期辦理複查作業。

( 二 ) 申報方式 : 由水井所有權人依水井數量一井一案 , 逐案申報 ; 申辦方式如下 :
1 .向各區公所 、市府民治市政中心服務台 、永華市政中心服務台 、水利局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服務台索取並填寫申報書後,投入水井申報專用信箱。

2 .至水利局官網水井申報連結以網路申報 。
3 .以手機 APP 辦理申報。
(三)應檢附下列文件  :
1. 土地同意書 : 如既有水井所有權人為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免附 。
2. 水井存在時間之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
(1).用電證明: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電表設置證明 。(2).空照圖。(3).其他可證明之文件 ( 例如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4 日前核發之陸上養殖登記證等 )。(4).因故無法提出本項第一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 , 得提出經里長協助確認之水井既存時間切結書替代之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水井納管專線(06)632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