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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國產豬(牛)肉標章申請作業~NEW

一、目的:
       為推動本市轄內餐飲、食品相關業者落實豬肉及牛肉食材來源標示,輔導轄內餐飲業者、食品業者、加工食品業者、小吃業等業者張貼國產豬        (牛)肉標章,提供消費者識別,作為消費者選擇肉品之參考。

二、申請對象:
       設於本市之餐飲業者(包含連鎖餐飲業者、旅宿業、百貨公司、大賣場…等業者附設餐廳)、食品業者、加工食品業者、小吃業等相關業者。

三、申請資格:

1. 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資料等相關法定證明文件之符合上開申請對象者。

2. 全店使用之豬(牛)肉食材均來自於國產豬(牛)肉

四、 申請及審查程序:

1. 申請者持上述資格文件之一,至登記地址所在區公所申請國產豬(牛)肉標章。

2. 區公所受理申請標章時,應核對資格及由申請業者填列切結書(如附件),並留存相關佐證資料,據以核發並填寫申請標章申請登記簿,以供日後追蹤。

3. 國產豬(牛)標章申請,以每一業者申請一張為原則。

4. 連鎖餐飲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相同名義)欲於本市設立之分店張貼國產豬(牛)標章者,應提供各分店資訊,包含分店電話、分店地址、分店負責人等佐證資料供區公所審查。

五、標章使用方式:

1. 由市府農業局編列經費印製國產豬(牛)肉標章,供業者張貼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俾利消費者識別。

2. 全店若有部分比例有使用非國產豬(牛)肉食材,不可張貼此標章。

3. 本標章倘因破損或遭撕除等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原申請業者應備切結書及填寫補發原因,依上開申請資格文件及申請程序,向原受理區公所辦理補發。

六、使用本標章,倘經查證違反下列情形者之處理方式:

1. 申請使用本標章者,擅自改用進口豬(牛)肉食材而持續使用本標章,應繳回本標章,並由衛生單位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查處。

2. 擅自印製、仿冒本標章使用者。

3. 其他涉及違規事項,經本府查證屬情節重大者,應繳回本標章,並依據相關規定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