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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1月行政相驗申辦電話及作業規範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0月7日南市衛企字第1080178092號函辦理。
二  本市各區衛生所「行政相驗」相關說明如下:
     (一) 服務事項:衛生所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之對象為「病死或自然死」者。因病死亡或老邁停屍於本市者,方可申請行政相驗。請家屬親友預先準備(1)一般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2)申請人及往生者身分證明文件(表三)。
     (二)申請流程:
           1.請家屬親友洽轄區衛生所(往生者居住地),由值班(機)人員受理後聯絡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
           2.受理轄區醫師接獲行政相驗通知,將儘快與家屬取得聯繫;如無法即時前往,會向家屬婉釋,並斟酌入殮時辰、交通天候情形,自行與喪家商定時間或請支援醫師前往。
           3.檢附臺南市【原臺南市6區】108年11月行政相驗醫師輪值表(表五)、108年11月臺南市各區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辦電話(僅適用:大體停放南區殯儀館-國民路)(表四)。
三  請貴轄管機關行政相驗申辦電話同步更新,請市警局各分局配合事項如次:
     (一)請將本件函文及其附件轉達至貴管轄區各派出所(分駐所)、偵查隊員警、勤務指揮中心值勤人員配合。
     (二)民眾如接獲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者(如:自殺、他殺、車禍、骨折...等)、非病故、身分不明者,請警察機關依法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司法相驗」,行政及司法相驗分流圖如附件。
     (三)民眾申辦行政相驗、無論上班日、週六日、例假日、夜間時段,全時段皆請撥打居住地轄區衛生所申辦電話,由各轄區衛生所值班(機)人員受理(表一)。
四  另往生者大體停放在南區殯儀館者,請依「臺南市各區衛生所行政相驗申辦電話(僅適用:大體停放南區殯儀館者-國民路)(表四)」,洽各時段值班衛生所(由原臺南市6區衛生所輪值;而非南區衛生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