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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區衛生所108年3月行政相驗申辦電話及作業規範

一、本市各區衛生所「行政相驗」相關說明如下:

(一)服務事項:衛生所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之對象為「病死或自然死」者。因病死亡或老邁停屍於本市者,方可申請行政相驗。請家屬親友預先準備(1)一般診斷證明書或生前就診病歷摘要(2)申請人及往生者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流程:

1.請家屬親友洽轄區衛生所(往生者居住地),由值班(機)人員受理後聯絡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遇天然災害發生時,依臺南市政府停班公告辦理。

2.受理轄區醫師接獲行政相驗通知,將儘快與家屬取得聯繫;如無法即時前往,會向家屬婉釋,並斟酌入殮時辰、交通天候情形,自行與喪家商定時間或洽請支援醫師前往。

二、民眾申辦行政相驗,無論上班日、週六日、例假日、夜間時段,全時段皆請撥打居住地轄區衛生所申辦電話,由各轄區衛生所值班(機)人員受理。

三、如接獲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者(如:自殺、他殺、車禍、骨折..等)、非病故、身分不明者,請依法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司法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