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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特定人以日租或週租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者,應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

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提供不特定人以日租或週租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者,應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 另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民宿尚不得設置於公寓大廈等集 合式住宅內。爰有關日租套房、共享住宅、居家共享等名 義,提供日或週計費之住宿或休息服務,倘非以月或年出租住宅之租賃業務者,均屬非法經營旅宿業務,先予敘明。

二、非法旅宿因住客出入複雜,且未依法落實消防、建築管理、環境保護、衛生、毒品危害防制及社會秩序等法令規 定事項,亟易衍生公共安全及安寧疑慮,將嚴重影響區分 所有權人權益及損害居住品質。故本局建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規定,由源頭制止住戶經營非法旅宿業務,並可提供相關事證向本局檢舉,以共同維護本市居住品質。

(一)非法旅宿檢舉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6-6326303)。

(二)市民信箱線上即時服務系統:https://cmsweb.tainan. gov.tw/RWD/#/report

三、合法旅館業及民宿均於門廳明顯易見處,懸掛專用標識及旅宿業登記證,其專用標識及登記證形式,可於「臺南旅遊網─住宿─標章說明」專頁查詢(https://www. twtainan.net/zh-tw/accommodation/hotel-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