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08年9月17日南市農漁字第1081084761號、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試辦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8年9月10日漁四字第1081264451C號公告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漁業署補助基準為全年保險費三分之一,每公頃補助上限新臺幣九萬元,每戶補助上限新臺幣十三萬五千元(各種養殖水產保險合計);另本府比照中央補助基準補助全年保險費三分之一。
三、本所轉知所轄石斑魚(龍膽、青斑、龍虎斑)養殖戶應於旨揭期間,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向農業局申請補助保險費,並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如下:
(一)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為公司者,應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四)租賃領有養殖登記證魚塭從事養殖者,其租賃契約影本。
四、檢附「養殖漁業天然災害保險補助申請書」及「富邦產物溫度參數養殖水產保險DM」各1份。
聯絡人:
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鍾智惠 小姐: 06-2991111 分機 6155
臺南市北區區公所 張庭瑄 小姐: 06-2110711 分機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