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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士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案

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2日新聞稿

     陳○○係台水公司第五區處營運士,負責自來水工程用地取得、地上物查估補償等業務,為依據自來水法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緣台水公司於民國102年間因自來水工程用地需要,需拆除鄭○○所有之部分建築物,因而委請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黎○公司)辦理拆遷補償估算鑑價為新臺幣(下同)30萬135元,陳○○及台水人員等人與鄭○○於102年10月間就上開拆除補償辦理協調會,陳○○明知黎○公司鑑價金額為30萬135元,且協調會並未達成以33萬元作為補償費之結論,竟於協調會後竟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在其所製作之會議紀錄,虛偽登載「黎○公司鑑價金額為33萬7625元,…補償費計33萬元整。」等不實事項,並據以簽辦付款事宜,致其他台水公司審核人員均誤信核章,同意支付補償費33萬元予不知情之鄭○○,足生損害於台水公司對於拆遷補助費控管、核發之正確性。俟台水公司於102年11月間核撥上開33萬元至鄭○○之銀行帳戶後,陳○○乃向鄭○○佯稱:「拆遷補償費原僅評估核定28萬元,係因其幫忙始爭取到33萬元」等語後,要求鄭○○支付3萬元,鄭○○擔心陳○○日後再藉故拆其房屋而應允,遂將現金3萬元交付予陳○○收受之。

     全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認陳○○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繳交參拾萬元予公庫,褫奪公權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