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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廉政署偵辦陸軍第十軍團步兵一O四旅中校營長詐取國庫公款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法務部廉政署107年1月12日新聞稿

       張○○為陸軍第十軍團步兵一O四旅第○營中校營長,負責督導該營全般事務,並負有審查、核定該營經費使用之責,係依據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以購買禮品浮報價額之方式謀利,並指示紀念禮品業者蕭○○同意浮開總金額不實之估價單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等交給張○○,供作核銷憑證使用。張○○復持向該營辦理核銷並逐級呈閱完成相關核銷作業,據以詐取部隊行政事務費,足生損害於一O四旅第○營核銷款項正確性。

     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廉政官及憲兵指揮部南投憲兵隊調查官,於民國105年8月3日同步對涉案之一O四旅部隊駐地辦公室及涉案紀念禮品業者之營業處所等發動搜索,並查扣相關證物。

     全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張○○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褫奪公權貳年,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沒收;業者蕭○○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