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內容: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二、申請程序:向戶籍所在區公所里幹事/社會課提出申請,並備妥下列文件。
三、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一八三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26,900元,不動產全 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者。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 因
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經本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家庭全戶戶籍謄本。
(三)、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
(四)、相關證明文件(離婚判決書確定書影影本、保護令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療診斷證明書影本等)
(五)、15歲以上,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七)、委託人身分證、印章、切結書。
(八)、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扶助項目:
(一)、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三)、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教育補助
(四)、特殊境遇家庭傷病醫療補助
(五)、特殊境遇家庭兒童托育津貼
(六)、特殊境遇家庭法律訴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