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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伍(結訓)-常備兵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辦理提前退伍:

(一) 原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之家屬死亡,無其他家屬負擔家庭生計。
(二) 父母、子女或配偶領有效期內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家屬領有效期內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且其他成年家屬無法照顧。
(三) 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使家屬維持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之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四) 同時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3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 家屬均屬65歲以上或15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六) 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七) 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八)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國防部認定亟需負擔照顧責任。
 
*檢附證件(請視各款情形準備):
1. 役男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役男家屬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
3.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
4. 戶口名簿。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