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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之注意事項如下:
1.申請案件應於活動開始前二十日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所轄區公所轉主管機關審核,補助經費核銷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憑證資料辦理,受補助者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銷或配合督導及查核,得視情節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
2.未及於活動前20日提出申請者,須補具說明書(需蓋廟方圖記及負責人小章)。
3.如未能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辦理核銷者,需具正當理由並來函取得同意後得延長核銷期限,逾期未核銷亦未來函敘明理由者,民政局得依照作業要點廢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