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限於本市經區公所認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受凱米颱風降雨而有淹水紀錄超過二十公分在案,且有居住事實,並取得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之建築物。
二、申請期間:114年5月8日至114年10月31日(以收件日為主)。
三、符合下列申請資格之一者,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向建築物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6: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設籍臺南市市民。
1.建築物為共有持分者,應取得其他所有權人同意。
2.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本府報備大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未向本府報備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之大樓,取得二分之一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如附件4)。
四、設置之防水閘門(板)材質以鋁合金或不鏽鋼為限,每處補助費標準詳計畫補助內容;倘實際設置經費低於補助費標準,以實際設置經費予以補助。
五、符合申請資格者,每一申請案以補助二處為限。
※詳細補助內容請以「臺南市政府鼓勵建置防水閘門(板)114年度專案補助計畫」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