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

為符合本市公共圖書館作業實務,臺南市政府爰擬具臺南市公共圖書館使用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規範目的。 (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酌修文字。 (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 定明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 增訂館內使用插座充電之規定 ,並酌修文字 。(修正條文第 四 條)
五、 增訂行動借閱證及已結合借閱功能之卡別可作借閱證使用。(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修正辦理 借閱證應檢具之相關證件及 借閱證驗證期限 。(修正條文第七條)
七、 刪除影印與列印資料收費 依據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八、 刪除電腦或設備使用限制規定, 並增訂由主管機關公告電腦或設備使用時段及登記次數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