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農業局109年2月13日南市農輔字第1090193366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2月7日農金字第1095074051B號書函正本及其附件(「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修正發布令)辦理。
二、配合前項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表,農產業部分增列「蜂群」,林業部分增列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須依林下經濟經營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經核准林下經濟經營使用)之「段木香菇與木耳」、「臺灣金線連」、「蜂箱」及「蜂群」,並將畜牧部分之「十八、鵝復養費用」,每隻最高貸款額度由220元調整為350元,修正「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類別,農產業部分增列「蜂群」,林業部分新增「林下經濟申請核准經營項目」。
三、為減輕農民填寫受災證明書負擔,一併簡化申請人填寫之「基本資料」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