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訴訟文書、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書法定期間彙整
★訴願答辯期間:應於受理訴願書20日內檢卷答辯(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
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第7條規定)。
★行政訴訟答辯期間:應於收受行政法院通知10內檢卷答辯(行政訴訟法第108條、
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行政訴訟上訴答辯期間:得於上訴狀送達後15日內答辯(行政訴訟法第247條規定
)。
★行政訴訟上訴期間: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提出-不變期間(行政訴訟
法第241條規定)。
★行政訴訟抗告期間:應於行政法院裁定送達後10日提出-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
第268條規定)。
★行政訴訟再審期間:應於法定起算時點起算30日提出-不變期間(行政訴訟法
第276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委任時間: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委
任<之終止,應以書狀提出於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50條、第54條規定)。
★強制執行第三人對執行命令之異議期間: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
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