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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北區區公所109年報廢財物變賣案

臺南市北區區公所109年報廢財物變賣案

109年12月02日

 

  • 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第1項第1款規定。
  • 本次變賣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均未達新臺幣1萬元,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採讓售方式辦理。
  • 如有2人以上表示受讓同一財物,由出價最高者得標。
  • 得標者(受讓人)即時繳清價款,本所隨即交付變賣財物。
  • 標售報廢財物,以現場實物為準,本所對於變賣之財物不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縱有內含零件數量缺少,足使其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欠缺者,亦同,買受人均不得主張本所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公告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12月04日下午5時止,變賣案請逕
  洽聯絡人:吳先生,電話:(06)2110711分機122